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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“法纪月”广播动员会上的讲话
发表时间:2010-12-8

 
 
 
在“法纪月”广播动员会上的讲话
 
同学们,你们好!
10月份学校定为“法纪月”,主题是:“遵纪守法,做一个真正合格的文明生”。下面我想就这个问题讲几点意见:
一、为什么我们要把10月份定为“法纪月”?!
开学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,尤其是开学到新生报到这个阶段,学校风气很正,老生全力以赴地接待新生,真正做到了满腔热情、服务周到,做出了大哥哥大姐姐的样子来。我们的新生在军训期间不怕苦、不怕累,顶住了苦累,磨砺了意志,出色地完成了军训的任务,所以说总的情况是好的,但就在后来,学校里出现了一些问题:如纪律、尤其是违反校纪校规的一些问题的存在,不得不使我们引起重视,鉴于上述情况,我们就把10月份定为“法纪月”。
二、“法纪月”主要学习的内容:
1、认真学习学校新编印的《学生手册》,并要求认真组织讨论;
2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,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一次法律法规的教育。
今天我想借这个机会给同学们讲一讲《刑法》中有关的法律条文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十七条 【刑事责任年龄】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 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
第二百三十四条 【故意伤害罪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第二百四十六条 【侮辱罪、诽谤罪】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  前款罪,告诉的才处理,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。
第二百九十二条 【聚众斗殴罪;故意伤害罪;故意杀人罪】聚众斗殴的,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:
(一)多次聚众斗殴的;
(二)聚众斗殴人数多,规模大,社会影响恶劣的;
(三)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,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;  
(四)持械聚众斗殴的。
  聚众斗殴,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第二百九十三条 【寻衅滋事罪】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  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  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他人,情节恶劣的;
  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
  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对照以上的法律条文,我们一定要认真地去想一想,要从法的观念和意识去认识和对待目前存在的问题,要从法的高度去约束自己的不良行为。
三、“法纪月”的基本要求:
1、开好一个主题班会,主题是:“遵纪守法,做一个真正合格的文明生”;
2、开好一个学生处理大会,对学生进行一次公开的校纪校规的教育;
3、广播站,校、班的黑板报都要以“法纪月”为中心内容,广泛开展宣传活动;
    同学们,因时间关系,今天就不再展开了,最后我想讲的就是让我们重视起来,关注起来,为创制一个遵纪守法、文明进步的学校而共同努力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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